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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15. 中國刑事訴訟法

蔡小煒律師 -中國刑事訴訟法
蔡小煒律師
刑訊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與非罪者的外部差異,有違刑事訴訟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審判時的翻供,以致調查取證的反覆進行, 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刑訊逼供的存在,導致了大量的冤假錯案,使司法機關的形象 、 權威受損;刑訊逼供的存在,使無辜者處於比罪犯更壞的境地。鑒於刑訊逼供的諸多弊端,遏制刑訊逼供已成為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當務之急。筆者以為,針對上述原因,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遏制刑訊逼供。1.徹底拋棄封建的權利本位思想 ,取代以積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政思想,努力提高個人的法律意識 一方面它要求握有偵查權的偵查人員在辦案時努力正確把握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刑疑從輕原則 ;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最大限量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這包括儘早的聘請律師 ,平時多留意相關法律法規等 。蔡小煒律師, 2.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 。 首先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確實保證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應將其與其他一般人以相同的態度對待。與之相適應的是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迫自證其罪, 這一原則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納。中國於199810月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會議》第14條第3款規定,「受刑事追訴的人不得強迫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自己有罪。」 但同時,中國刑訴法93條又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 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 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其98條第1款也規定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 、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沉默權。建議中國法律在明確確認無罪推定原則的同時,也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蔡小煒, 其次提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位階,將其明確在刑訴法中,並明確不同非法證據的效力問題。具體包括對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的無條件排除和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法律效力的評斷 。主要評斷標準是A.偵查人員在取證中的主觀過錯程度B..偵查人員在取證中的主觀過錯對證據證明效力的影響程度C.非法證據的可彌補力度D.該證據對本案的重要程度和是否具有重複採集的可能。具體的評斷標準就需要法官來評判了, 即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應嚴格限制法官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以防止控審關係接近化。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蔡小煒律師 - 45. 中國刑事訴訟法

蔡小煒律師 -中國刑事訴訟法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美國法學家梅利曼認為,自由裁量權是指執法者「能夠根據案件事實決定其法律後果,為了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可以不拘泥於法律,還能夠不斷解釋法律使之更合於社會的變化」的權力。英國學者戴維。M.沃克則認為,自由裁量權是指酌情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且這種在當時情形下是正確、公正、合理的。在中國,法學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是指行為主體在法定許可權內就行為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選擇的權力。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各國的通例,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則較為有限。考察中國的法律規定,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檢察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作出公正、合理決定的權力。

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便是起訴便宜主義。在刑事訴訟發展史上,先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即起訴強制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即起訴合理主義)兩種犯罪追訴模式。
蔡小煒, 前者以報應刑思想為理論基礎,向社會昭示有罪必罰的理念,突出強化刑罰的威懾作用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功能;後者以目的刑、教育刑思想為理論基礎,追求刑罰的人性化、個性化價值目標,突出體現犯罪特別預防的刑事政策,更適合犯罪個案和犯罪個體複雜多樣的現實需要,推動了犯罪追訴的人道、文明與進步。蔡小煒律師, 中國的起訴便宜主義表現為相對不起訴權,即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可以視情選擇起訴或不起訴。而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檢察機關沒有裁量選擇的餘地,只能不起訴,因而不屬於起訴便宜主義的範圍。如前所述,中國的起訴便宜主義規則僅有起訴與不起訴兩種選擇,但從起訴便宜主義自由裁量權的可選擇邏輯形式結構的全面完整性出發,設立一種性質介於起訴與不起訴之間的犯罪追訴制度,即緩予起訴制度,以增加案件處理方式的可選擇性,使輕罪案件的處理更加符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情節的具體情況,一是有利於矯正犯罪,全面防止短期自由刑交叉感染弊端,促使被告人早日回歸社會,增強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有利於全面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三是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有效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目標。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