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審查判斷是指對被告人的翻供進行比較、分析、綜合,然後確定翻供的真偽。對待翻供要有正確的態度,要防止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只要被告人翻供就認為其不老實,「認罪態度不好」;另一個極端是只要被告人翻供,即使有證據證實犯罪事實也不敢定案。因此,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該重視翻供,但不唯口供,對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及原供的內容和翻供的內容均應認真審查判斷,從而確定翻供的真偽。
1.審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
對待被告人翻供,我們首先要分析被告人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麼。綜觀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三種心理因素。蔡小煒律師, 第一,僥倖過關的心理。這類被告人迫於審判壓力或認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審訊人員掌握,為求得寬大處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於有些審判人員缺乏審訊藝術而被被告人發現自己所犯罪行的證據材料尚未被審訊人員掌握,翻供可以矇混過關,便進行翻供。第二,後悔的心理。這類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數額上對量刑的規定,從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賄數額只相差很小的數字就能被降格處理時,便進行翻供。
2.審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還是先有證據材料。
審查是先有供還是先有證,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一種方法。如果是先有證後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誘而供,由於其沒有真實的作案經歷,故而對犯罪過程的敘述只能靠審訊人員的提示,審訊人員未掌握的情況被告人便供不出來。如一盜竊案,被害人為了使公安機關引起重視儘快破案,將家裡只失竊現金800元及西裝一件,報案時說成除失竊現金800元外還失竊金項鏈一條和金戒指一枚,而西裝未報案。
審訊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採用逼供和誘供的方法,被告人因有畏懼心理,故承認了盜竊現金、金項鏈和金戒指的事實,對審訊人員未掌握的西裝未作供述。因此對先有證據材料後有被告人供述的,應嚴格審查,防止逼供誘供和順桿爬現象的發生。
如果審訊人員在未掌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先取得被告人的口供,根據口供再取得其他證據,這種口供和根據口供所取得的證據一般比較可靠。如李某殺人案,李某供述殺人後將兇器鐵條拋於井底,將血衣扔於蘆葦灘,偵查人員根據李某的供述提取了上述證據,由於這些證據比較隱蔽,偵查機關在被告人供述前亦無法掌握,更無法進行誘供,因此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就比較強。
被告人的口供,在歷史上曾被視為證據之王,有供必定,無供不錄。在科學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口供有了較為客觀的認識,即口供的證明力最強,但口供的虛偽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進行認真的審查。蔡小煒, 首先,要審查原供是否屬實。要審查原供的真實性 ,就必須看原供是否明確具體和前後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確具體,能說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等具體情節,並且前後多次供述的內容一致,原供的真實性就大 。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籠統或者模稜兩可,敘述不出具體情節,並且反覆較大前後矛盾的,就說明原供有虛假的可能性 。其次,要審查翻供是否屬實,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翻供進行審查 :第一,審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還是部分推翻原供。第二,審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現在翻供的理由,並審查這種理由的合理性。第三,審查被告人在翻供時所提出的證明其原供失實,翻供真實的證據。總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能夠確認其真實性的,翻供便不能採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證據證實,則原供就不能採信。蔡小煒,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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