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14. 刑訊逼供

蔡小煒律師 -刑訊逼供
蔡小煒律師
賦予律師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時的在場權,是彌補偵查監督體制漏洞最好的方法。美國六十年代的「正當法律程序革命」創立了先例:律師有權親自來到警察局訊問嫌疑人的現場,如果警察剝奪這一權利,那麼,嫌疑人單獨作的供述就失去了證明力。法國刑訴法第118條第1款規定,「對被控告人和民事當事人進行詢問或對質時,應有其辯護人在場或傳喚他們,但被控告人和民事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要辯護人在場的除外。」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其刑訴法第170條第1款規定,「行為本身及其以後的訴訟程序,不發生法律效力。」日本刑訴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可以在詢問證人時在場。」同時,在2004年日本的刑訴法修訂案中,為進一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聘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為其指定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活動作必要的限制也是防止偵查權力濫用,遏制刑訊逼供的合理方法。具體措施有明確訊問所應具備的條件、偵押分離、偵訊分離、限時訊問、禁止夜間訊問、對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像等。現僅對較難理解的偵押分離、偵訊分離做一下解釋。蔡小煒律師, 偵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押分離即將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從公安機關中分離,為不破壞現有的偵、控、審三方格局,可將看守所劃歸法院管轄。其職責僅為暫時看守犯罪嫌疑人,有保證犯罪嫌疑人不被刑訊逼供的義務,並有維護犯罪嫌疑人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偵訊分離即在不改變現有司法機關結構的前提下將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地點移出公安機關。現在比較可行的是在看守所集中提訊,還可人為設置屏障將訊問主體與犯罪嫌疑人隔離。蔡小煒最後,應將刑訊逼供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關於中國現行的刑訊案的舉證方式的弊端已在原因中闡明,在此不再贅述,僅講一下被控方舉證的可行性。嚴格依法取證是法律對司法工作人員提出的要求,當其被控有違法行為時,其有義務舉證,這也有利於司法工作人員在訊問時全程錄音和錄像的實施。將刑訊逼供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控者提出相應證據證明其未對控告者實施刑訊逼供的行為,如果他們不能提供足以讓檢察機關或法院信服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即推定其有刑訊逼供的行為。這樣才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的產生,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3.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偵查人員素質為更好的解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間的矛盾,增加司法投入,運用科技的力量來減少對口供的依賴性是唯一可行方法。在科技進步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注意培養一批批精通科技的偵查人員,使偵查機關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過程中,在保證實體合法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蔡小煒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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