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51. 翻供(1)

蔡小煒律師 -翻供(1)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麼,偵查、司法人員就不能採用簡單機械的對策來處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應視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策略。
1、最首要的對策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響偵查、司法機關定案。如果經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與偵查、司法機關所收集的其它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卻無法取證來印證或與原已收集的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為無效翻供,司法機關仍可依據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確實的證據所印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
2、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無理翻供,偵查、司法人員應在摸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僥倖抵賴心理的基礎上,運用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態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證據運用原則,從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識到抵賴不僅沒有作用,反而還可能因此而影響認罪態度及相應的刑罰適用,必要時可通過舉出一定的實例,或者通過有關的宣傳媒體諸如報紙、電台、電視台所報道的實際案例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政策攻心。蔡小煒律師, 3、針對一些因記憶錯誤而造成的翻供,偵查人員應該努力找出導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錯誤記憶癥結,並以相應的他證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加以綜合分析評價,而不作簡單肯定或否定。事實上,因犯罪嫌疑人記憶差錯造成其適度的供述前後不一致,往往是正常的,而過分的一致極可能是虛假的,偵查人員不要將偵查思路局限於追究與定罪量刑的枝節事實差異的原因上。

4、針對因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人員應給予高度重視。首先,必須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陳述的這一翻供原因,並根據偵查的結果來確定原有的獲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證中有逼供現象,則可依法確認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無效,因為不論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其不具備程序合法性的條件,足以確認該口供無效。其次,偵查機關必須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證程序進行重新審訊、重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確定重新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證據證明價值時,必須嚴格依照證據的三要素及法定的運用證據的諸原則。再者,如果查明刑訊逼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偵查機關應將依法追究有關辦案人員刑事責任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犯罪嫌疑人,以樹立犯罪嫌疑人對偵查、司法機關的信任,從而配合偵查、司法機關作如實供述。蔡小煒, 5、偵查中要注意再生證據的收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沒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實后,為了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一旦有機會與外界接觸,往往有可能與有關人員串供,從而改變其對原有犯罪事實的供述。因此,要注意對其本人的表現和所接觸的人員進行有效的控制,適當運用技偵手段,從而發現再生證據,以達到遏止其翻供。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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