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蔡小煒律師 - 5. 強制締約

蔡小煒律師 -強制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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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合同與標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謂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對其內容加以改變,只能整體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標準合同與強制性合同一樣,都是在私法自治甚囂塵上之後作為對私法自治的流弊進行克服而產生的措施。在標準合同中,由於消費者不能對條款擬定方提出的條款進行任何變動,從而使標準合同也具有某種強制色彩 ,誠如某些學者所言,普通契約條款往往成為企業者乘相對人之無知或者無經驗,依其片面立法之實施,強制不當契約內容之締結 。但是強制性合同與標準合同卻是存在著差異的。這種差異首先表現在強制性的淵源不同 ,在強制性合同中,強制力量源於法律的規定,而在標準合同中 ,強制力量源於條款擬定方在經濟上的絕對優勢地位;不僅如此,兩者在強制的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強制性合同中的強制是指在訂約的過程中法律強使一方負有承諾的義務 ,而標準合同中所體現的強制則是指由於締約雙方的經濟地位過於懸殊 ,從而使得條款擬定方的意志在訂約的過程中居於主導和支配的地位,對方當事人的意志不能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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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產生影響。蔡小煒律師, 此外,強制締約與所謂的命令契約也存在著差異。命令契約是指國家或者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以命令代替當事人間之合意,使當事人間發生某種法律關係。命令契約的名稱為德國學者HedemannLarenz等所創,往往是作為戰爭中國家統制社會經濟的形式而被加以運用,不過,這種形式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大陸、前蘇聯東歐等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尤為常見。蔡小煒國家機關利用命令契約的目的在於操縱私人之間的財貨交易或分配活動,通過國家的意志實現來社會資源或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移轉 。強制締約與命令契約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在強制締約的場合,雖然法律科以受要約人以承諾的義務從而使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卻仍然享有要約自由,究有締約的意思存在,而在命令契約的場合,則不問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締約的意思,國家機關依其法律關係之形成行為 ,使私人之間發生與成立契約同樣的法律關係。因此,雖然兩者都體現了國家對自治的管制,但是命令契約被認為是統制契約自由之最高法律形式,把交易在國民生活秩序之下組織化 之最高契約形態,更有學者認為,命令契約因非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已失契約之真正意義。 蔡小煒資料來源: 台灣Wiki


蔡小煒律師 - 6. 上訴不加刑

蔡小煒律師 -上訴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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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解除其上訴的思想顧慮,切實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對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運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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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 ,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被告實行數罪併罰的,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蔡小煒律師(三)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 (五)對於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後有變化,如果只是由於被告人一方上訴才引起二審的案件 ,一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於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回重審,並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 ,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 。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蔡小煒(六)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只是定性不準、認定罪名不當,在二審改判重新確定罪名時,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訴后被加重刑罰的顧慮,從而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保證辦案質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條件,經過審理決定改判的,對被告人只能適用比原判輕的刑罰,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七)人民檢察院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案件,二審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沒有加重刑罰的訴因,也是對抗訴的不尊重。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蔡小煒律師 - 7. 刑事訴訟法規定

蔡小煒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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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法律一方面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一定範圍內對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罰,這個條件即上訴不加刑適用的範圍僅限於只有被告方上訴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被告可加重其刑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的修正,其實它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補充說明,以使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前者是一種積極的,從正面規定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後者則是一種消極的、反面的限制其適用範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容。蔡小煒律師, 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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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出的抗訴 ,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尤其是自訴人提起上訴  ,一般都不利於被告的利益,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罰刑相適應的原則 ,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對他們的上訴 ,也採取不加刑原則,無疑會使他們的上訴或抗訴失去其應有的意義。蔡小煒, 但是,對於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例如20011128日晚,在蕪湖縣趙橋鄉楊老村發生的李某(限定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案。該案經馮其江撰文《一審被判有期徒刑 上訴要求槍決本案上訴是否有效》,於200298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后,曾在922日、1020日人民法院報上引起兩次全國性探討。本人認為:這種上訴是無效的。首先,違反正常人思維邏輯,通常情況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總是從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考慮,想通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其次,縱使一審法院量刑不當,對量刑不當的上訴案件,只能減輕,不能加重。國際通例,上訴是不加刑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也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後,即使上訴有效,除增加一個案件數、增加上一級法院工作量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變對李某的處罰的,更不可能加重判處李某死刑。該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已定性上訴無效。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蔡小煒律師 - 8. 上訴不加刑原則(1)

蔡小煒律師 -上訴不加刑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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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執行中,各國的作法並不完全相同,都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一、對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屬於刑罰性質的其他措施。如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規定(指上訴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醫療處所或者護理處所,或者治療酒醉處所或者服麻藥中毒處所。」又如不妨礙增加被告人訴訟費用的負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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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 二、在不加重原判決刑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可以重新認定罪名、適用較重的罰條。據日本判例規定,控訴審法院可以認定比原判決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改定罪名。例如,一審法院以竊盜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條規定,犯竊盜罪,處10年以下懲役),控訴審法院可以改定為強盜罪,但不能以強盜罪的法定刑處刑(日本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懲役),只能維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罰。蔡小煒, 三、經上訴審法院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證明有新的犯罪事實時,可以加重刑罰。如蘇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在撤銷刑事判決后對案件重新偵查。已經判明足以證明刑事被告人實施較重犯罪行為的情況時,第一審法院才能在重新審理案件時加重刑罰或者適用規定較重的犯罪的法律。"四、部分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如英國對治安法院審判的上訴案件。據英國1971年法院法規定,刑事法院在審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訴案件時,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權力  。這就是說,刑事法院有權重新作出判決,給予任何懲罰,不論是否重於或輕於治安法院所給予的懲罰,但必須是下級法院有權給予的懲罰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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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tndz.com/story61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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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cialrus.com/story412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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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cialnetworkadsinfo.com/story449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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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 - 9. 上訴不加刑原則 (2)

蔡小煒律師 -上訴不加刑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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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二、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三、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后,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以及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監督和指導;和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此項原則,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蔡小煒律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法院解釋》第257條對此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尤其是該條第1款第5項明確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重新審判。」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也就是說對於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決定改判時只能適用比原判決更輕的刑罰,不能適用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實踐中,上訴不加刑原則主要表現在:(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2)不得改變刑罰執行的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對於構成數罪併罰的上訴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執行原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幾個罪的刑罰;(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目的在於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使正確的判決得以維持,錯誤的判決得到糾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於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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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 ,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蔡小煒, 因為超出了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範圍 ,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一方沒有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的提出了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消除被告人因擔心加重刑罰而不願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 ,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提高辦案水平。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蔡小煒律師 - 10. 刑法目的論(1)

蔡小煒律師 -刑法目的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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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刑、求刑 、 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國家運用刑罰僅僅是為了對已然之罪的報應  、對未然之罪的預防嗎 ?報應刑與預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們是否也會促進某種更深一層次的目的價值的實現呢?蔡小煒律師, 要想找到問題的答案,必須揭開籠罩在報應刑與預防刑之上的神秘面紗,這樣才能發現國家運用刑罰的終級目的 。其實報應刑與預防刑是相互制約的,他們有著共同的服務對象,他們共同促成某種目的價值的實現 ,蔡小煒, 這種目的價值就是隱藏在報應刑與預防刑背後的,國家運用刑罰的終極目的┄┄國家秩序。刑罰目的有其鮮明的階級色彩 ,國家的掌權階級運用刑罰與犯罪作鬥爭,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其統治秩序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11. 刑罰目的之折哀論

蔡小煒律師 -刑罰目的之折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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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認為刑罰既有其報應刑目的,又有其預防刑目的。針對已然之罪,刑罰是報應之刑;針對未然之罪 ,刑罰是預防之刑,刑罰目的是報應刑與預防刑的折哀 。主張該說的學者由於側重點不同 ,其又可分為真正的折衷主義,即將報應與預防置於同等地位 ;絕對的折衷主義,即以正義報應為基礎 ,輔之以相對主義 ;相對的折衷主義,即以預防目的為基礎 ,輔之以絕對主義 。蔡小煒律師 , 折衷論認為刑罰既有其報應刑目的,又有其預防刑目的,其試圖克服報應刑論與預防刑論的弊端與不足,追求報應刑與預防刑的完美結合點,重構刑罰目的,應當說是可取的 ,但是該說內部爭論頗非 ,眾說紛紜,難以統一協調起來 ,其在試圖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的矛盾時,往往陷入難以自圓其說的境地。蔡小煒該說並沒有從根本解決報應刑與預防刑之間的矛盾,並沒有把刑罰的報應刑目的與預防刑目的完美的結合起來。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