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蔡小煒律師 - 5. 強制締約

蔡小煒律師 -強制締約
蔡小煒律師
強制性合同與標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謂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對其內容加以改變,只能整體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標準合同與強制性合同一樣,都是在私法自治甚囂塵上之後作為對私法自治的流弊進行克服而產生的措施。在標準合同中,由於消費者不能對條款擬定方提出的條款進行任何變動,從而使標準合同也具有某種強制色彩 ,誠如某些學者所言,普通契約條款往往成為企業者乘相對人之無知或者無經驗,依其片面立法之實施,強制不當契約內容之締結 。但是強制性合同與標準合同卻是存在著差異的。這種差異首先表現在強制性的淵源不同 ,在強制性合同中,強制力量源於法律的規定,而在標準合同中 ,強制力量源於條款擬定方在經濟上的絕對優勢地位;不僅如此,兩者在強制的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強制性合同中的強制是指在訂約的過程中法律強使一方負有承諾的義務 ,而標準合同中所體現的強制則是指由於締約雙方的經濟地位過於懸殊 ,從而使得條款擬定方的意志在訂約的過程中居於主導和支配的地位,對方當事人的意志不能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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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產生影響。蔡小煒律師, 此外,強制締約與所謂的命令契約也存在著差異。命令契約是指國家或者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以命令代替當事人間之合意,使當事人間發生某種法律關係。命令契約的名稱為德國學者HedemannLarenz等所創,往往是作為戰爭中國家統制社會經濟的形式而被加以運用,不過,這種形式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大陸、前蘇聯東歐等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尤為常見。蔡小煒國家機關利用命令契約的目的在於操縱私人之間的財貨交易或分配活動,通過國家的意志實現來社會資源或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移轉 。強制締約與命令契約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在強制締約的場合,雖然法律科以受要約人以承諾的義務從而使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卻仍然享有要約自由,究有締約的意思存在,而在命令契約的場合,則不問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締約的意思,國家機關依其法律關係之形成行為 ,使私人之間發生與成立契約同樣的法律關係。因此,雖然兩者都體現了國家對自治的管制,但是命令契約被認為是統制契約自由之最高法律形式,把交易在國民生活秩序之下組織化 之最高契約形態,更有學者認為,命令契約因非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已失契約之真正意義。 蔡小煒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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