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第1項: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蔡小煒律師, 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第1項: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蔡小煒律師, 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第6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