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41. 緩予起訴制度機制

蔡小煒律師 -緩予起訴制度機制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緩予起訴作為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設置科學嚴密的的監督制約機制,否則,這項權力就很容易被濫用,變相成為處理人情案、關係案的方式和途徑,導致執法不公,徇私舞弊而放縱犯罪。蔡小煒律師, 監督制約機制應當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著手。一是設立上級檢察機關批准程序,即只有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暫緩起訴決定才能生效。特別是自偵案件,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和起訴權合二為一 ,更有必要強化內部監督。二是賦予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權和提請複核權 。公安機關認為決定錯誤,可申請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複議,對複議維持原決定的, 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複核  。三是賦予被害人直接起訴權。中國現行刑訴法對犯罪追訴的模式兼采了當事人主義的特點 ,被害人由過去的訴訟參與人變成了當事人,訴訟地位得到提高 ,訴訟權利得到加強,對不起訴案件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訴,並具有抵消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後果。蔡小煒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同樣應當賦予被害人對緩予起訴案件的直接起訴權 ,這是對緩予起訴最直接、最強有力的外部監督。緩予起訴決定得不到利害關係人的認同 ,說明決定本身有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蔡小煒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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