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另一方面,受制於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受制於監獄法的不完備,推行監督制度、提高監獄執法的透明度十分艱難,可以說是舉步維艱。從體制上,目前一些監獄介紹的先進經驗雖然在具體細節和發展方向上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是,推行這一制度的主體是監獄,自己推行某種做法監督自己,不能不是先天不足,人民法院與監獄客觀上的「公檢法是一家」。監獄上報減刑、假釋案件時,法院與監獄實質上的變相「行政審批關係」,帶有體制上的根本缺陷。提高監獄執法透明度是相對於暗箱操作,但是,監獄法沒有規定監獄的執法行為必須公開,沒有規定獄務公開的任何具體形式或程序,沒有規定減刑、假釋會議的監督制度的內容、組織及程序,沒有規定監督人員的權利、義務及保障程序。蔡小煒律師, 即:於法無據。監獄執法,公開可以,不公開也可以;減刑、假釋會議實行監督制度可以,不實施監督制度也可以。在重要的監督制約監獄、促進公正執法的這一自我凈化的保障性的制度措施上,監獄法沒有任何規定,這是監獄法的又一個重要缺陷,使監獄此項工作帶有隨意性。按照目前監獄實施獄務公開的本意,監督制度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需要在糾正存在的問題后,理出頭緒,形成較完備的制度,在修訂監獄法或制定監獄法實施條例時,予以固定下來。
(二)近年,一些監獄實施的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未採用公示通知的方式。
公示是在公眾感官能夠普遍感知的場所,用較醒目的方式(如張貼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通知等),向公眾明示並附以一定作為邀請的一種告知方式。作出公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公示面對的相對方是公眾,公示地點必須是一處或幾處能為一定範圍最廣泛的公眾所感知,在電腦網路上公示是小範圍的,有作弊之嫌。實質上,公示是行政機關對公眾發出的一種要約,是行政機關向公眾發出的要求公眾參與某一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行政機關作出公告明示后,相對方參與與否,一般完全出於自願。由自己決定是否參與,相對方有自由裁量權,體現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參與原則。但是,目前監督制度的到場人員卻完全由監獄指定,「想來的人來不了,不想來的人接到通知必須來」。雙方並非處於平等地位,參加監督的人員並非是他自己主動的選擇,並非都是出於自願的本意。監獄一般是通過書信或電話,在監獄減刑、假釋會議前,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以通知罪犯家屬為例,監獄採用的制式書信是:某某罪犯家屬:「為了提高監獄執法的透明度,實施獄務公開,保障公正執法,某某監獄決定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在監獄某某會議室召開罪犯減刑、假釋會議,特邀請您列席監督,請準時出席。某某監獄年月日」。這一做法,罪犯家屬參加監督是被動的,是非自願的。所採用的通知方式不是公開公示的,主體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監獄從最初的通知方式上,就已經違反公平、自願、平等這一基本的法治原則。2、監獄指定的人員往往出於特殊的考慮,監督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僅僅是聽聽讀材料而已」。蔡小煒, 目前,參加監獄減刑、假釋會議監督的人員一般有:執法監督員、社會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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