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00. 自用農舍

蔡小煒律師 -自用農舍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一號民事判決:「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倘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係在其行政裁量權之範圍,而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為,即難指其侵害人民之權利。本件新聞局以S 台頻道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高達26.1%,且新聞報導來源又多出自「東森新聞台」頻道,與其營運計畫之規劃不符,又未依最近二次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結果就違規核處事項應予改進之意見切實改進,繼續違規理由又以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等情節

較嚴重者居多,因依衛星廣電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作成系爭處分決定S 台不予換照,並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事,乃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原審本於上揭理由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民事判決:「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存在。而該相當因果關係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蔡小煒律師, 本件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杜00利用執行審核汽車新領牌照業務之機會,進行車身號碼修改等與職務相關連之行為,固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之申請登記及發給,不過係交通主管機關基於行政權之作用,管理汽車動態過程之措施,與汽車物權之得喪變更有間。而上訴人身為汽車貸款之借款人暨抵押汽車之抵押權人,自應確認汽車買賣合約關係是否確實存在、抵押汽車之占有狀態等,非得僅憑被上訴人之登記文件,決定擔保品存在而願貸放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倘上訴人於核貸時確實審核,而非僅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或唯一依據,並確實核對車身及引擎號碼,即可輕易查知申請貸款之標的車輛並不存在,將不致核准貸款及撥款,故杜00不實製作審核通過文件在先之所為,通常不致發生上訴人之損害,即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審雖非以此理由,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但結果尚無不同,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民事判決:「原審審理結果,以: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又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被上訴人變更之新訴主張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尚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先行書面協議,業經被上訴人自認在卷,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蔡小煒, 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碎石為其所有,遭上訴人拆除及剷平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現場碎石拆除及剷平前後照片在卷可按。足證系爭碎石遭上訴人拆除及剷平無誤。」、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八號民事判決:「次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固為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明定;惟人民依此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仍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係屬不法為要件。基此,高雄關稅局所屬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情事,則乙億公司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請求高雄關稅局賠償,即非正當。」等可資參照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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