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46. 行政程序法

蔡小煒律師 -行政程序法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迄今為止,監獄減刑、假釋會議監督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都是由監獄按會議程序主持的。會議程序是會議內容在時間上的先後安排,一般必定有領導做教育講話或總結講話,或「畫龍點睛」或「居高臨下」,領導教育講話一般占會議時間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會議程序不同於行政法的權利保障程序。而監督制度是監獄以行政權力組織實施的,按照中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包括程序公正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和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必須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必須排除可能導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它由迴避制度、合議制度、聽證制度和調查制度來保障。相對方參與原則是指行政相對方在程序上有了解並被告知有關自己的權益的行政行為權利。相對方參與原則必然要求行政程序公開。行政法的終極目的在於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權的公正行使。它由行政主體表明身份、相對方有了解內容、要求說明理由、聽證調查發表意見、維權救濟途徑等制度來保障。效率原則是指行政程序的設立與實施應有利於行政效率的實現。行政活動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都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有關行政行為的規定,都必須在保障相對方合法權益和確保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時,儘可能有利於提高效率。效率原則是對行政主體和相對方的行為方式的時效限制,是用在時間上的先後順序限制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來保障。蔡小煒律師, (三)監督人員的權利主要有:知情權,詢問權,聽證權、調查權、質證權,會見當事人權,發表意見權,表決權,監督權,要求迴避權、參與合議權,有了解並被告知有關自己的權益的行政行為權利,到會獲得座位權,要求行政主體表明身份權、了解會議程序權、了解減刑、假釋條件權,了解會議討論對象的改造表現權,減刑、假釋材料的質疑權、異議權。相對方有了解內容、要求說明理由、知道維權救濟途徑權,建議權。

保障減刑、假釋會議上監督人員的權利,有必要組織減刑、假釋會議各方代表委員會,實行委員會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這個委員會是減刑、假釋會議的臨時權力機構,一般每年選舉一次,討論減刑、假釋案件時召集,會議結束自行解散,日常辦事聯絡機構是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監獄刑罰執行科。委員會行使權力實行合議制,減刑、假釋人選須委員會集體投票表決,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負責減刑、假釋會議的組織、合議和作出決策。監督代表委員會最初組建時,由監獄執法監督員牽頭,與監獄代表和駐監檢察官各1人,組成3人籌備小組。這個小組負責組建減刑、假釋會議各方代表委員會,負責制定委員會章程,負責向公眾發出第一次減刑、假釋會議通知,負責對有參加會議表示的監督人員的預先登記,在總報名人員中隨機抽取確定到場的監督人員併發出通知,負責協調商定組成監督代表委員會的差額選舉人選提名,負責召集、組織第一次監督代表委員會議,負責第一次監督代表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無記名差額選舉的組織,負責選舉委員會主席,負責向委員會主席移交權力。蔡小煒, 減刑、假釋會議監督代表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在711人,人數應當為單數,設主席1人,秘書長1人,公正委員若干人。以下人員是當然的監督委員會委員:監獄代表1人,監獄執法監督員1人,駐監檢察院檢察官1人,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或社會志願者1人,人大代1人,法院法官或法學院教師1人。另外,須等監督人員都到場后,當場選舉其他監督人員代表35人,人數須多於當然委員人數。需要注意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能當選。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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