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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13.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在這個絕對理論下,造就
了全世界千萬對怨偶。他們因應不同的狀況選擇離婚方式,有委
請法院裁定的判決離婚,也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但,不
管哪一種,正所謂「快刀斬亂麻」,一張完善的離婚協議書,
可以讓它斬的俐落,不留後患。離婚協議書是針對「協議離婚」所建立的契約,類似和解書,夫妻雙方提出自己的「需求條件」,經過一番協調後達成共
識,立書於協議書上,並簽名蓋章,如此,這項「獨立宣告書」
即算完成。事後雙方再協同兩名離婚證人,前往當地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但如果一開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戶政機關是
不會接受離婚登記的,這點必須注意。完成離婚登記後,就已無夫妻之名
了,剩下的,就是契約的履行問題了
蔡小煒律師, 離婚協議書等同契約,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簽章下去,代表認同了契約中的條件,將來如遇到問題,想要平反會非常困難,因此,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件馬虎不得,
對於各條件的細項必須詳細記載,想得越多寫得越細,將來遇到的問題越少, 目前業界上有專門的離婚見證人、律師、代書等,他們可為雙方當事人協調離婚事宜,並針對協議書上的細項部分提出更有保障的修正,如果擔心自己擬定協議書,可能會漏掉哪些個人權益,職業見證人是可以撇除這些困擾。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基於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協議離婚固不得由他人代理決定,惟夫或妻乃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例如:夫或妻已同意協議離婚只是辦理離婚時,夫或妻並未到場,而是事先將自己之名章託付他人,請他人代為於離婚協議書蓋章者,因非屬代理,於法並無不可〈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判例參照〉.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和解書(Peacemaking)是契約書,以契約的力量中
止雙方的糾紛,並強制和解條件的實現。它沒有限定格
式,任何人都可自行擬定和解條件,只要雙方對條件
內容達成共識,一張和平契約即告完成。相反的,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又或是處在不可自力的情
況下簽定?那就麻煩了,因為那是惡魔契約書
  舉例來說,一宗無人傷亡的小車禍,對方卻獅子
大開口要求千萬賠償,不簽的話要脅請吃「土豆」,
或在茶裡加迷幻藥造成誤簽,方法千奇百怪,目的就是要你簽下「賣身契」,
終身不得翻身。另一種立場相反的狀況,
車禍被害人不知保護自己的權益,被撞
成重傷,醫藥費二、三十萬,卻認為只能要求醫藥賠償,卻沒將「工作收入」的
損失算進去,等到和解書簽下去,才發現還要復健半年不能工作,家裡頓時失去
收入,卻因和解書關係,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欲哭無淚。
  如此,和解書的簽立必須慎重,不能只想到當下的權益,還必須考量未來
可能的連帶效應,如果擔心和解條件不周詳,或本身是「人善被人欺」的個性
,最好請個專業人士陪同參與(律師、調解委員會、民代、立委),基本上
,各地鄉鎮市調解委會因有公務人員陪同,可避免「暴力相向」的狀況發生,
但不會針對和解內容提出專業意見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和解書的書面方式或需具備特定內容,因此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可由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自行訂立,口頭的話建議錄音保存,如果有錄影設備將過程全程拍攝下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更具保障。和解完成後,慎重起見,建議前往法院做公證,法定公證人將協助保存文件,未來如發生爭議,可經由法院調閱其公證文件,釐清事實。而和解書的定立,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例:要求對方殺人)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例:要求對方裸體跑操場)即可蔡小煒, 存證信函是有法律效果的?答案是錯,但也是對的。存證信函的主要功能是「告知」,在走向法院訴訟前給對方的「警告」,當然你也可以不寫存證信函,直接上法院向對方提告,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時一張存證信函,可以讓對方了解所處立場的優劣,當對方自知理虧時,自然會主動向你「示好」,並願意提出解決方案,如此,不管該方案是否如你所意,但已經在走向法院前做了一次「協調會」,至少對方願意出面協調,順利的話,也可為自己省下一筆法院訴訟的費用與跑流程的時間。偽造事實:和解書必須依照發生事實擬定,但如果證據遭到變造,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皆可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前提是必須提出相當證據, 內容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時,並提出合理主張,方可撤銷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一如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買賣、租賃、借貨等契約,也會有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的題。此際,可以考慮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履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其屬於金錢方面的和解條件,還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若擔心對方可能脫產,造成未來無財產可強制執行之情形,亦可考慮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而所謂的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訴訟的案件,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能夠讓訴訟的全部或一部份終止,而在法院或法官面前,就事件衝突或爭執相互讓步。又舉例說:A騎車不慎撞傷B,A在願意在訴訟的民事賠償方面經由法官或公正人士協調。若達成協議,則完成〝調解〞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具有與法律相當的判決效力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