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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04. 農業發展

蔡小煒律師 -農業發展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農民經常使用的契作(包銷)契約,一般常見者在「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蔡小煒律師, 也就是說依據「農民與包銷者雙方委託經營書面契約」的約定決定權利義務關係,而契作(包銷)契約一般以一年為一期,所以沒有契約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約定問題。契作(包銷)契約的內容基本上是「以一定農地面積的特定農產品的所有產量,以移轉所有農產品的代價做為總價計算結果。」,「契作(包銷)權利人」與「承銷」或「代銷」的法律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前者農民不得決定農產品之價格,完全由「契作(包銷)權利人」決定農產品出售價格,而此契約的最重要一點是,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規定「風險損失」的特別權利歸屬問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3項就不適用民法第457條「(權利)不得預先拋棄」規定:「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蔡小煒, 「承銷」則是由承銷人以一定價格買入農產品,而自負所有買賣風險。「代銷」是代銷人依市場農產品價格出賣而收取一定比率的固定費用,所以農民在農產品適用的契約不同,其風險及農產品價格也當然不同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