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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63. 民事賠償

蔡小煒律師 -民事賠償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 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蔡小煒律師,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免繳一般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裁判費),減少被害人等起訴之負擔。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選擇於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省卻必須經由第一審審判之程序。但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注意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有關二年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以免逾期影響權利之行使。蔡小煒, 又附帶民事訴訟雖於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提起,但其本質上仍屬民事事件 ,目前法院實務上,均會於刑事訴訟判決時,另行諭知將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因此,刑事法院就民事訴訟之部分並不自為判決,而留待受移送之民事法院另行分案處理。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