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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23. 刑事司法本質考辨

蔡小煒律師 -刑事司法本質考辨
蔡小煒律師
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因此,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圖使有關對穩定性的需要和對變化的需要這種相互衝突有要求協調起來。一般安全中的社會利益促使人們為人類行為的絕對秩序尋求某種確定的基礎,從而使某種堅實而穩定的社會秩序得以保障。但是,社會生活環境的不斷變化,則要求法律根據其他社會利益的壓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斷作出新的調整。這樣,法律秩序必須穩定而同時又必須靈活。人們必須根據法律所應調整的實際生活的變化,不斷對法律進行檢查和修改。如果我們探尋原理,那麼我們既要探索穩定性原理,又必須探索變化原理。因此,法律思想家所致力於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將法律固定化的思想(不允許留有個人任意的空間)與變化、發展和制定新法的思想相協調,如何將法律理論與立法理論相統一,以及如何將司法制度與司法人員執法的事實相統一。更為具體地講,有關對穩定性的需要與變化的需要之間的妥協問題,就某個方面來看,變成了規則與自由裁量權之間的調整問題,變成了根據確定的規則或至多根據從狹窄固定的前提作出的呆板推論執行法律與根據多少受過訓練的有經驗的司法人員的直覺進行司法之間的調整。無論如何,幾乎所有爭論不休的法律問題都是這個問題的不同方面。蔡小煒律師, 刑事立法顯然能夠滿足社會正義對法律的穩定性要求,但在適應社會生活變化的靈活性方面,刑事立法卻表現出了其刻板僵化、帶有封閉性的先天不足。英國學者彼得斯坦、約翰香德分析了通過法律實現公平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表現在:(1)人們都希望法律規則具有確定性。人們應當能夠預料,做或不做某件事將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這一點要求法律做到明白易懂。對法律的解釋應當始終一致,而且,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規則使用的語言絕不能留有漏洞,使得它可能在某些案件中無法適用於某個人。所謂「法重,禍重」的格言,其含義就在於

此。(2)法律規則——正因為它們是法律規則,所以必須具有概括性的特點。每一個案件總會有不同的方面,但是,法律不可把每一個具體案件都與其他相似的案件區別開,並進行分別規定。法律只能根據帶典型意義的、經常發生的情況,將案件進行分類。法律規則中人的分類、由法律規定其後果的行為的分類,所用的方法,都是從普遍情況中分離出具體的特定因素。這些因素都被稱為基本事實。法律只關心基本事實,其他的一切都因與法律規則的適用無關而被置之不理。(3)這種局限性與法律程序有關。法律所採取的舉證方式,目的在於使某些種類的事實比其他事實更容易引起法庭的注意。它更重視人的外部表現,而不是其動機和心理活動。確實,在謀殺、盜竊等犯罪中,動機和意願屬於基本因素。法律方法很難適應於確定某個人內心想的究竟是什麼。(4)法律訴訟的性質要求必須有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義務是否已被履行,契約是否被違反,財產是有還是無,被告是否犯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都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答案。這種「非此即彼」性,是民事、刑事訴訟的共有特徵。有時它還使得公平也似乎受法律遊戲規則的擺布。蔡小煒, 而司法由於具有個案處理的特點,也就自然地成為刑事立法的後天補足手段,滿足著社會生活對法律變化的需要,並使人們對正義的渴望成為活生生的現實。因之,在西方人的眼中,不是立法保證了社會正義的實現,相反,「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註:轉引自(美)本傑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6頁。)司法正義的實體價值由此也就清晰地展現在我們面前,不容我們否認。而從正當法律程序在西方法律中上的變遷,我們再一次強烈地感受到,正是司法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緊密聯繫,使得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在作為一個程序原則的同時,成為了法治體制及其基本價值的核心。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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