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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77. 交通違規

蔡小煒律師 -交通違規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無法一一列舉,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例如非訟事件法、國家賠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動產擔保交易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票據法、仲裁法等法律皆有規定。又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性質不同,前者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之請求權,後者則以公法上之權利義務為內容。蔡小煒律師, 行政執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交通違規被處以罰鍰,乃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故交通違規罰單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應依行政執行程序為之,其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