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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蔡小煒律師 - 6. 上訴不加刑

蔡小煒律師 -上訴不加刑
蔡小煒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解除其上訴的思想顧慮,切實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對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運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 ,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對被告實行數罪併罰的,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蔡小煒律師(三)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 (五)對於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後有變化,如果只是由於被告人一方上訴才引起二審的案件 ,一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於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回重審,並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 ,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 。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蔡小煒(六)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只是定性不準、認定罪名不當,在二審改判重新確定罪名時,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訴后被加重刑罰的顧慮,從而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保證辦案質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條件,經過審理決定改判的,對被告人只能適用比原判輕的刑罰,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七)人民檢察院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案件,二審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沒有加重刑罰的訴因,也是對抗訴的不尊重。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