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38. 民事制裁

蔡小煒律師 -民事制裁
蔡小煒律師
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和勝利,刑事責任的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飛躍,行為責任時代取代了結果責任時代。這一時期的刑法把罪刑法定作為其基本原則,由此確立了行為中心的刑事責任原則,它強調無犯罪行為即無刑罰,關注的是行為在客觀上表現出來的違法性。行為責任原則固然宣告了「思想犯」時代的結束,更重要的是,它所指的行為,是「在意志支配下的行為」。正如《肯尼刑法原理》一書所說,當時「有一個短語被指定為普遍適用並成為英國刑法中最著名的格言」,這就是今天我們耳熟能詳的「無犯意即無犯人」。蔡小煒律師, 這條法律格言的產生,在刑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從此,不僅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基礎,而且犯罪意圖也成了「懲罰責任的必要條件」,「這被堅定地認為是刑法的基本特徵」。從1810年法國刑法典到1871年德國刑法典,都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這個原則。故意、過失、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等主觀因素與犯罪行為一起成為刑事責任不可或缺的要素,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遂成為現代文明刑法制度的堅定基石。在此大背景下,古代法中結果主義嚴格責任便漸趨消亡。 經過長時期的沉寂之後,到了19世紀,嚴格責任在英美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又見端倪。但是這種新的社會歷史背景下的嚴格責任在許多方面已與古代法中的嚴格責任有了巨大差異。進入工業社會以後,經濟交往日益密切,高危險行業迅猛發展,公害日益嚴重,犯罪率急劇上升,種種因素使作為個體生存必要條件的社會整體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適應對社會利益保護強化的需要,法律保護的重心逐漸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移。嚴格責任制度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重現其生命力的。英美刑法中關於嚴格責任的判例與立法,主要是在諸如《交通法》、《食品法》、《酒類與藥物法》、《漁業法》、《狩獵法》中的有關侵犯公共福利或具有嚴重公害的工商業犯罪當中,主要包括以下罪名:公共危害方面的犯罪,如阻塞公路、製造大量噪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擁有或出售偽劣藥品、毒品;公共道德方面的犯罪,如使用虛假廣告、破產欺詐等;還有賣酒給未成年人、捕殺禁獵動物、姦淫幼女、買賣贓物、褻瀆性誹謗、藐視法庭等等罪名。蔡小煒, 從這些「雜亂無章」的罪名中我們可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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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致規律:第一,嚴格責任犯罪多屬於違反行政性法規的犯罪;第二,對於某些具有高度危險的職業或行為,法律設定嚴格責任促使人們(尤其是工商企業)以謹慎態度小心從事;第三,嚴格責任多見於行為人主觀罪過難以證明之情形;第四,嚴格責任罪名多屬於輕罪,法律一般只設定較輕刑罰。由此可見,從刑法不以犯意為刑事責任要件的角度看,古代法中的結果責任與當代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確有一脈相承的痕迹。然而二者仍然存在很大差異。第一,前者的法理依據是純粹的報應型刑法觀,並且是古代刑法的主要根基;後者則以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利益為己任,且只是作為現代刑法制度的補充;第二,前者絕對地以犯罪結果作為處罰的依據,犯意的有無對刑事責任不產生影響,而後者有時也允許當事人以罪過的欠缺作為抗辯理由而免除刑事責任。第三,前者普遍適用於一切犯罪中,而後者則在適用範圍、條件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須說明的是,關於嚴格責任的理論與實踐,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有較大的差別。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及立法皆沒有承認嚴格責任犯罪,而是將類似英美刑法的嚴格責任犯罪規定為行政不法,以行政處罰來代替刑罰制裁。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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