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17. 逼供體制不完善

蔡小煒律師 -逼供體制不完善
蔡小煒律師
1.中國刑事訴訟中沒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雖然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任何人不能被確定有罪」,但這隻能說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吸收。況且,中國立法機關的一貫立場是「既反對有罪推定,也不贊成無罪推定」。依他們的觀點說,中國對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以法律為準繩,罪當其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無罪推定仍不能被大多數的司法工作人員所接受。
2.無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然最高院在對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中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這僅說明中國對非法採集的言詞證據不予採納,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也是肯定通過非法取證行為所獲取的物證、書證的證明效力的,即所謂的毒樹之果理論。當然筆者亦不贊成完全否定此間接證據的效力,但應視具體的情節而定,這點將在下面的對策中具體談到。
3.現有的偵查監督體制本身不嚴密,導致偵查權的濫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與國家公權力相對抗的合理的制衡力。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在此偵查監督中,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3條指出,「人民檢察

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即時通知糾正」。蔡小煒律師,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只有對公安機關偵破的重大案件才派員到場監督的義務,而對於大多數案件的監督只有靠訴訟參與人的指控或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公安機關呈遞的案件材料時發現。然而刑訊逼供正是在這「大多數案件」中出現的,而靠訴訟參與人的指控或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公安機關呈遞的案件材料時發現又是很不現實的。因為這些都屬事後監督,對其就存在一個證明問題。中國現行司法實踐中依然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就存在一個舉證難的問題。以上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的討論,那麼對於檢察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又應由誰來監督呢?中國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蔡小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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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訊逼供的查證難,懲罰力度輕,有時甚至存在部門保護主義。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刑訊逼供案仍然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主張的「被刑訊人」承擔。被刑訊者在向司法機關控告他們曾遭受到刑訊逼供時,就會被要求提供自己曾遭受刑訊逼供的證據。然而刑訊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訊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進行的,除非刑訊行為在他們身上留下了顯著傷痕、殘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況由於他們對在其身上留下的傷痕等各種證據無法及時固定,以致當他們恢復人身自由後向檢察機關控告時,舉證已成為一個艱難的過程。其次,對於刑訊逼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指名問供、誘供、騙供及採取顯著輕微逼供方法的,不能認定為構成刑訊逼供罪,再加上有些部門保護主義,這就為刑訊逼供的合法化打開了制度之門。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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