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37. 刑事責任罪名辨析

蔡小煒律師 -刑事責任罪名辨析
蔡小煒律師
對於現行刑法中有無嚴格責任問題,目前理論界仍有不同看法。就搜集的資料來看,下面列舉的幾類犯罪,皆有學者主張屬於嚴格責任之列。下面將就這些罪名逐一加以辨析。
一、醉酒人的刑事責任是否屬於嚴格責任?看來,儘管在一般責任原則情況下,主觀罪過只能存在於危害行為實施的瞬間,但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而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這種情況屬原因自由行為,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同時廣義行為理論認為,所謂行為,並不是事實意義上的具體行為,而是與刑法構成要件相聯繫的廣義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而醉酒,與醉酒以後實施的危害行為,前後兩個實行行為,最終構成了刑法理論所指向的廣義行為。蔡小煒律師, 在醉酒狀態實施危害行為,行為人主觀上總是有罪過的,因此用嚴格責任來解釋醉酒型犯罪是不太恰當的。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二、有學者主張,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罪過的具體形式」不明確時,仍然對其觸犯刑律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蔡小煒, 刑法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33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葯罪,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第186條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放貸罪,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9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7條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第3392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4161款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等等,都屬於此類情形。論者認為上述罪名有著共同的特徵,即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本身是出於故意,但對造成的嚴重後果究竟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不甚明確,比如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行為屬於故意,但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放任。法律對此不加區分而規定相同的法定刑,因此應屬嚴格責任之列。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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