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14. 二岸服務貿易協議

二岸服務貿易協議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二岸服務貿易協議在簽訂後吵吵嚷嚷下,也終於要在立法院臨時會中展開討論了,由於二岸服貿協議涉及了台灣內部很多行業的生計,而業者對服貿也因為資訊不夠透明而抱持多所疑義的態度,所以對政府簽訂服貿執行上反彈的聲浪也很大。在730日的新聞中,馬總統在為台灣經濟開路高峰會中,也發布了推動二稅合一的稅制改革聲明,基本上台灣廠商將因此在會計帳上,不再執行加值型營業稅的銷項與進項營業稅成本的扣減動作,而地方稅捐處也不再審查此一稅收收入項目,這可謂在簡化政府審核廠商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帳目手續上,將是否改為每季必須比照上市公司申報財報的手續,而地方稅捐處是否將繼續負擔此一任務,基本上仍然需要相當程度的教育訓練,甚至直接審核者需要會計師的證照始得為之,這都是稅捐上需要改革的內容。蔡小煒律師, 5%營業稅對服貿有甚麼影響?基本上是終端消費者不再負擔5%加值型營業稅,而年底進行的服務貿易協議貿易品談判,其最終售價價格就會比原來低5%,這對台灣的消費者在物價通膨的消費壓力下是一個好消息,基本上服貿貿易品談判是以二岸ECFA及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同意開放進口及輸入大陸的總額作為談判標的。在WTO之下這是一種GPA政府採購協議的進行,也就是說其交換輸入總貿易額才是決定對台灣經濟會發生何種影響的因素,另外當然是開放投資貿易及服務業,因為這一項如果沒有設限,就等於無條件開放大陸新移民,這更是現在台灣相關服務業所關心的大事。蔡小煒, 在二岸ECFA及服務貿易貿易品談判中,因為二岸對此基本上不認定是屬於WTO的規範,而且因為這個基本規範也不屬於FTA,所以基本上沒有一定的談判配額底線的規範。這一點是在與大陸談判中與他國最大不同的地方,所以基本上是以雙方協調的政治利益為主要談判內容,而不一定是以所謂的WTO自由經濟貿易內容為主。台灣的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並不禁止雙方間的投資及貿易,而在憲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中,只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如果服貿協議在立法院審查過程等同於法律,而台灣沒有在其他法律設限制下,服務貿易所談的內容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只要台灣在談判時一時疏忽,就可能形成壟斷、獨佔或寡佔相關行業的情況,雖然這一點公平交易法多有相關限制規範,但是只要是相當於GPA政府採購法的實施,在國內是不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的,所以如果貿易品談判只注重國內經濟發展的程度,而忽略了這些規範對於經濟市場的影響,那麼國內產業就會失衡,而服貿沒有設定停損點的概括上限,在開放自由貿易就會成為國內相關市場的惡夢。也因為這是憲法對於平衡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才是今日政府對輸入業者,最應在合憲制度下自我克制的。否則一旦因為開放而使得市場飽和,那台灣接下來要與其他國家談判FTA時,勢必失掉籌碼的彈性,這顯然都應該評估在加入RCEPTPP時要納入考量的,否則過度開放沒有剩餘市場,台灣要加入國際市場就會更加困難的。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