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30. 刑法溯及力司法解釋

蔡小煒律師 -刑法溯及力司法解釋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根據有關立法規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範性解釋。中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範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後自身發布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後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範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徵 :一是依附性,依附於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後於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於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上應當服從於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於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 、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蔡小煒律師,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後於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於被解釋的刑法條文 。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於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於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於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蔡小煒, 至於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後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於同一刑法條文前後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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