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01. 自用農舍(2)

蔡小煒律師 -自用農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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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係分別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蔡小煒律師,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須以無自用農舍為其要件,如已有自用農舍(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自不得再申請,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則不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從而,本案首先要釐清的是題意中的「父親在八歲時已有申請建設農舍」,係屬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建造執照?或屬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或屬該農舍已滅失須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者?
蔡小煒, 至於,本案得否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須釐清的是,本案公務員有何過失?有何不法?本案被害人有何損害?本案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以及被害人得否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舉證之?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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