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21. 普通法

蔡小煒律師 -普通法
蔡小煒律師

儘管司法獨立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價值已經得到了人們一致的首肯,但對於司法獨立究竟是指法官獨立,還是指法院獨立,卻是眾說紛紜。從中國曆來的立法規定來看,司法獨立在中國應當是法院獨立之意。例如,早在1939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第3條就規定:「邊區高等法院獨立行使其司法職權 。」蔡小煒律師, 1941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中,也指出「各縣裁判員的審判是獨立的。」1954年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1982年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蔡小煒 , 而在外國,司法獨立的真正內涵是指法官獨立,而非法院獨立。例如,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76條第1款規定 :「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 ,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 」1947年的《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101條也明確規定:「法官只服從法律 。」至於英美國家,法官獨立則從來就是司法獨立的同義語。 蔡小煒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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