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蔡小煒律師 - 9. 上訴不加刑原則 (2)

蔡小煒律師 -上訴不加刑原則(2)
蔡小煒律師
一、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二、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三、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后,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以及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監督和指導;和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此項原則,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蔡小煒律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法院解釋》第257條對此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尤其是該條第1款第5項明確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重新審判。」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也就是說對於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決定改判時只能適用比原判決更輕的刑罰,不能適用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也不得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實踐中,上訴不加刑原則主要表現在:(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2)不得改變刑罰執行的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對於構成數罪併罰的上訴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執行原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幾個罪的刑罰;(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後果。目的在於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使正確的判決得以維持,錯誤的判決得到糾正。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於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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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 ,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蔡小煒, 因為超出了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範圍 ,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一方沒有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的提出了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消除被告人因擔心加重刑罰而不願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 ,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提高辦案水平。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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