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35. 刑事責任制度涵義

蔡小煒律師 -刑事責任制度涵義
蔡小煒律師
有學者指出,從英美國家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資料分析,事實上並存著兩種不同的刑事責任制度,可以分別稱之為嚴格責任(STRICTLIABILITY)和絕對責(ABSOLUTELIABILITY)。
蔡小煒律師,「所謂嚴格責任,是指對於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並不把犯意作為決定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要求檢察官加以證明,只要被告實施了一定的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被告又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包括已盡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則被告可能被判有罪。」「而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對於某些特殊犯罪來說,犯意並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意的存在與否,不僅檢察官不需證明,而且被告也不能以此作為辯護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存在值得譴責的過錯,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基於合理的錯誤認識,即使被告認為自己具有犯罪定義所規定的某個特殊的辯護理由,只要檢察官證明被告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被告就可能被定罪。」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在一般刑事責任制度條件下,無論在實體性階段還是在程序性階段,刑事責任的構成都必須同時具備犯罪行為和罪過兩個要素。這意味著在程序性階段,起訴方需要同時對事實上的犯罪行為和罪過承擔證明責任,使它們變成程序性刑事責任要素,才能完成定罪活動。刑法中的絕大多數罪名都遵循這種責任形式。蔡小煒, 在嚴格責任條件下,相關罪名在實體上的成立仍然需要同時具備兩個要素。但是,作為第二層次的程序性刑事責任要素只剩下了行為一個要素。也就是說,由於特殊原因,使得立法免除了起訴方對於被告人主觀罪過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法院即可對被告人依法定罪;而在絕對責任條件下,不論是實體性刑事責任要素,還是程序性刑事責任要素,都不包括罪過。那麼一旦起訴方證明被告犯有刑法禁止的特定行為或發生特定結果,即使被告人事實上沒有過錯,法院也可認定被告罪名成立。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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