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28. 法條競合與法規競合、法律競合

蔡小煒律師 -法條競合與法規競合、法律競合
蔡小煒律師

法條競合與法規競合、法律競合三個稱謂之間,有時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有時是在相區別的意義上使用的(註:在不同意義上使用者,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條競合是指刑事法律規範內容的表現形式的競合,而法律競合是指刑事法律規範內容即犯罪構成及其法定製裁的競合。蔡小煒律師,〔1〕筆者認為,是否在同一意義上使用這幾個稱謂不很重要,關鍵的是首先要明確,在罪數論或競合論(註:在中國刑法理論上,一般無「法條競合犯」的稱謂,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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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法律競合)的概念。這是因為,中國刑法學者普遍認為,法條競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條文(款)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內涵外延上有重合交叉關係的一個概念,說明的是刑法分則體系的某種特殊結構,法條競合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但正如有的學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態都是一種法律現象,最終都要涉及適用法條定罪量刑的問題,法條競合犯說明實際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具體觸犯相互競合的法條,是從動態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則內部條文的實際聯繫(姜偉.犯罪形態通論〔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4年,P402-403)。蔡小煒, 因此 ,「法條競合犯」範疇的提出具有積極意義,在罪數形態中研究法條競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 ,其研究對象不包括數個法律或法規的競合, 當然,比較而言,在罪數論中使用「法條競合」一詞比使用「法規競合」、「法律競合」更為科學合理。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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