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97. 公司勞工董事

蔡小煒律師 -公司勞工董事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在勞動部提出上市公司設置至少一名勞工代表董事的公司法修法案,一般上市公司並不是非常支持這個政策,可是依據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資方是可以參加方與資方的此項互動的。蔡小煒律師, 在社團法上對於公司的定義上界定是一個營利(社團)法人,而社團法人是以設立目的為發起時機,這與公司法是以股東及資金募集發起為要件不同,也就是說營利法人是以廣義的「共同營利」為目的成立的社團,這在事業營利盈餘的分配上,社團法人的成員是可以取得分配盈餘的資格的,只是出資股東的分配方式與內容不同而已。蔡小煒, 上市公司與社團法人組織不同的是,公司是以董事()為治理主要單位,而營利社團法人則是以代表人為治理管理人,後者是除非組織規章特別規定,原則上是沒有管理人會議機制的,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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