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43. 緩予起訴制度條件

蔡小煒律師 -緩予起訴制度條件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1、部分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情節,是指刑法規定的可以(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如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脅從犯、從犯、自首犯、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聾啞人或盲人。對這部分被告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是必然的選擇。因此,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判斷,對免除處罰過輕,而當即起訴判刑又顯得過重者,選擇暫緩起訴的處理方式,符合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剛剛達到起刑標準的典型輕罪案件。蔡小煒律師, 這類案件因犯罪情節僅觸犯定罪量刑的「底線」,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可塑性大,雖然不具備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但起訴后法院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適用緩刑或單獨適用罰金刑等,所以只要其真誠悔罪,彌補了犯罪造成的損失,可以緩予起訴。在實踐中,這類案件雖然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但多數作了相對不起訴處理,特別是在一些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盜竊等侵財刑型刑事犯罪案件的中表現尤為明顯,不起訴率高的問題也主要是由這類案件引起的。蔡小煒, 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處理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對這類案件設立緩予起訴制度,可以解決不起訴合理不合法的矛盾,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3、未成年人輕罪案件。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可能判處緩刑的輕罪,又是初犯的,雖然不具備免除處罰情節,可以緩予起訴。因為未成年人往往有主觀惡性不深,心理、性格等方面尚未成熟定型,犯罪一般是受家庭、社會因素影響,可塑性最大,對他們實施刑罰改造並非一定是最佳選擇,甚至容易產生對抗社會的思想情緒,所以,給他們以特別的關愛,予以緩予起訴,能夠消除刑罰處罰的污點對其人生造成的重大消極影響,有利於早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健康成長。4、排除適用條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科、拒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形的,均不得適用緩予起訴。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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