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12. 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暑假適逢租屋旺季,但租賃行為常因契約訂定不合理,對承租人較無保障。內政部今表示,已著手研修「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並研議增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定今年底之前,定型化契約草案就會出爐。內政部表示,蔡小煒, 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有「提前終止租約」、「房屋修繕」、「押租金返還」、「費用欠繳及負擔方式」、「欠租」及「稅賦負擔」等問題。據統計,租屋糾紛以中止租約最多,一年達466件,其次依序是房屋修繕257 件、租金返還218件。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表示,內政部2002年已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供參考,蔡小煒律師, 現研修「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以及增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快今年底草案可出爐。租賃契約書範本也針對租賃期間水、電及瓦斯費等費用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以解決目前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問題。內政部也提醒民眾簽約前,應確認房東是否為屋主、租賃期限及附屬設備內容應明確、租金金額及給付方式、押金金額及返還條件、稅費、水電及修繕等費用的負擔 方式、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責任的確認等,如有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的權.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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