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之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有如下效力:
1.禁止處分之效力:即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2.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例如查封物為牛、馬、豬、雞等,查封之效力及於其所生之小牛、小馬、小豬等,以及雞所生之雞蛋。
3.排除第三人之佔有: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佔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1.禁止處分之效力:即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2.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例如查封物為牛、馬、豬、雞等,查封之效力及於其所生之小牛、小馬、小豬等,以及雞所生之雞蛋。
3.排除第三人之佔有: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佔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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