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39. 刑事責任起源

蔡小煒律師 -刑事責任起源
蔡小煒律師
關於刑事嚴格責任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刑法中的結果責任。刑法產生之初,出於原始的復仇本能以及維護氏族整體利益的需要,刑法的制訂和適用更多地注重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及其嚴重程度,以此來決定刑罰,而很少顧及犯罪時的具體情況和犯罪人是否有主觀罪過。這種單純依行為的實際危害結果來定罪量刑的責任原則,也就是所謂的結果主義刑事責任。結果責任在古代刑法中具有鮮明表現。蔡小煒律師, 如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第229—230條規定:「倘建築師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結果其所建房屋倒塌,房主因而致死,則此建築師應處死。」在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結果責任甚至可以施加於動物乃至非生物。例如,「一頭牛誤傷了一個男人或者女人,致其死亡,那麼,該牛通常要被砸死,並且它的肉不能食用」:「當棍棒、石頭、鐵製品以及無聲的和無感覺的東西降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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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身上並殺死該人時,我們就把它扔到國界以外;當一個人殺死了自己時,實施該行為的手就要從屍體上割下來埋掉。」再如1118年《亨利一世法典》的規定:「任何殺人者,無論是故意的還是由於偶然事件,都必須向死者的家屬支付贖罪金。」在此過程中殺人者的主觀心態如何,有無過錯都不能影響其刑事責任的成立,這就是古代所謂「絕對的責任」或「嚴格的責任 。蔡小煒, 由於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法律沒有區分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對殺人罪也科處金錢賠償與罰金(如前文所引《亨利一世法典》之條文),這種結果責任制度的不合理性表現得還不明顯。但是,隨著刑事法與民事法的分離,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日漸嚴酷;同時,在大約公元5世紀到10世紀末,伴隨基督教地位的崛起,教會法逐漸成為歐洲各國立法最重要的淵源 。受教會重視人的心理活動的影響,立法者逐漸認識到主觀因素對於定罪量刑的意義 ,從而開始把心理因素引入刑事責任領域 。不幸的是教會法又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對違背基督教義但沒有任何實際危害結果甚至沒有任何行為的言論、思想也動輒加以刑罰。這種懲罰思想犯的作法與原有的結果責任同時並存,使中世紀歐洲刑法達到罪刑擅斷的頂峰,人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起碼的保障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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