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02. 農地農用

蔡小煒律師 -農地農用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東岸三縣市農舍交易熱,主因民眾多認為非都市計畫區的農地,及擁有「農地農用」證明的農舍,都不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使這些農地、農舍,成為高資產族群另一個置產資金去處。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如果買賣農舍,其所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持有未滿二年,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取得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也未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時,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應課徵奢侈稅, 蔡小煒律師,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蔡小煒, 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
     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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