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48. 減刑制度

蔡小煒律師 -減刑制度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1994年監獄法,七章七十八條,沒有規定減刑、假釋會議的監督制度。近年,一些監獄獄務公開的經驗在一些刊物上時有介紹。主要做法大同小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罪犯減刑、假釋公示制度、監獄減刑、假釋會議邀請部分罪犯家屬、罪犯、社會執法監督員等參加監督的監督制度,設立獄務公開信箱及監督電話等。這一嘗試,從監獄行刑的發展方向和趨勢方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獄執法的透明度,是監獄執法向公開、公正、公平和文明的方向發展的步驟之一,是監獄法治的可喜的進步。筆者對此是持肯定態度的。蔡小煒律師, 按照依法治國和當代文明社會法治的基本原理,監獄執法行為必須公開、公正、公平。但是,在國家司法體制上,中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減刑、假釋委員會或非監禁執行局,對罪犯的減刑、假釋,仍然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監獄對罪犯的減刑、假釋,行使的是「建議權」。即「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核裁定」。這一做法,在監獄的具體司法實踐中,有一個通俗的提法叫做「搞減刑(假釋)材料」或「做材料」。監獄把一批「材料」做好后,一般提前一個月報給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蔡小煒, 至於報哪些材料,94年監獄法沒有任何規定,完全由監獄操作,這是監獄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缺陷,本文不展開論述。在目前體制下,人民法院對監獄上報的減刑、假釋材料一般都是「幾十個罪犯一

批,一批一批辦」,而且多是「照批不誤」。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開庭審理、定罪量刑還是對監獄在押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裁定,開庭時「一批一批地批發」都是不合法理的。這種「批發市場式的」辦案,用什麼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怎麼保證法律的公允?是否有法律依據?(本文不展開論述)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減刑 、假釋案件主要是「看材料」、「審核材料」、「對材料作出裁定」。罪犯能否獲得減刑 、假釋,主要取決於「材料搞的好不好」。人民法院不會也從來不深入罪犯的勞動、學習 、生活三大現場核實減刑、假釋材料的真偽。這樣,監獄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對罪犯獲得減刑、假釋就十分重要,在目前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客觀上已經具有「決定作用」 。因此,在目前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實施獄務公開,在監獄減刑、假釋會議上推行監督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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