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40. 緩予起訴制度考驗

蔡小煒律師 -緩予起訴制度考驗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緩訴考驗期限長短不可能象緩刑那樣依據刑期來確定,考驗期限太短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太長不好操作,所以以1年至2年為宜,1年為最低期限,2年為最高期限。蔡小煒律師, 緩訴考驗標準,即對被緩訴人不再追訴的條件,可以參照刑法規定的緩刑考驗條件: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二是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是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如嚴重違反上述規定,被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脫離監督甚至下落不明等,均應撤銷緩訴決定予以起訴。蔡小煒, 緩訴對象的考察監督應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所在單位、村委會和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發現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定期了解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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