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50. 特別減刑制度(1)

蔡小煒律師 -特別減刑制度(1)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減輕原判刑罰有兩層含義:
一是將原判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如把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減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將原判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即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縮短。減刑不是改判。改判是對錯判的糾正,即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照二審 、複核或者審判監督程序將原判決撤消,經重新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蔡小煒律師, 減刑則是在原判決正確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的具體表現,按照減刑的條件和程序將原判刑罰適當減輕 。減刑也不是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是在判決宣告前,對具有減輕情節的犯罪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量刑方法。蔡小煒, 其與判決已經確定、在刑罰執行中的減刑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國刑法中確立和貫徹減刑制度是有重大意義的。這個制度體現了中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中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都要受到刑罰的制裁。但是,犯罪人經過服刑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都可以得到減刑的寬大處理 。這對於鞏固改造成果,進一步加速犯罪分子的改造,實現刑罰目的有積極的作用。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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