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92. 兩岸關於”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刑事

蔡小煒律師 -兩岸關於”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刑事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假冒和劣質商品兩種類型。可能存在假冒和劣質商品的範圍至廣,包括食品、藥品、農業生產原料、衛生醫療器材等均是。生產、銷售該類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擾亂了市場正常經濟秩序,還可能對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構成巨大威脅。臺灣地區的塑化劑,與大陸地區的三聚氰胺事件,均為例證。近日大陸廣東,更據以大幅開展所謂三打兩建(打擊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業賄賂;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市場監管體系)專項行動。兩岸刑事法對之亦都設有懲治明文,惟因法治環境與違法背景不同(注1),故相關規定,無論在立法模式、犯罪構成、行為樣態、刑罰種類與程度等,彼此均有相當的差異。如能配合兩岸刑法理論,予以系統地比較分析,相互借鑒,相信對雙方學術研究與實務操作的完善,均有裨益。蔡小煒律師, 其次,有鑒於近期兩岸在協議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上,成果斐然。是以就能否擴展雙方合作領域至上述不法行為,其中有無窒礙,本文並予著墨,期以就教於先進。
二、兩岸相關規定比較
(一)關於立法模式
    嚴格來說,臺灣地區法制中並無所謂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一詞,將其專項列入研究者,亦不多見。為利比較,筆者乃逐一對照大陸地區《刑法》相關規定,於臺灣地區主刑法與特別刑法中,查找出相同或類似的刑罰處罰規定,整理如下:
1、規定於《刑法》(主刑法)
    具體參見第 11 章《公共危險罪》第 191 條: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

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1911 條: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2項)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第 192 條第1項: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蔡小煒, 2、規定於經濟刑法(附屬刑法)(注2)條項繁多,包括《藥事法》第 82-89 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1-2326 條;《煙酒管理法》第4648-50條;《農藥管理法》第45-49條;《飼料管理法》第2627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35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2-45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等。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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