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蔡小煒律師 - 12. 犯罪行為

蔡小煒律師 -犯罪行為
蔡小煒律師
刑罰目的論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論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此問題上西方學者發表了不少見解,也發生過激烈的爭論,從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學說,先將其中的主要學說介紹如下 :
(一)刑罰目的之報應刑論
在西方刑罰發展史上,報應主義的刑罰目的說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他認為刑罰除了對犯罪的單純報應外,別無其他目的。但是那時的刑罰報應說屬於神意報應,在今天看來,其顯然是極為荒謬的 。近代西方報應刑論的代表人物是康德 ,黑格爾等人 。康德是道義報應論的始祖,他認為犯罪是違反人類理性與道德的行為。行為人基於自己的意志自由實施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危害,這是違背道德的惡因 ,於是產生了道德責任的惡果。蔡小煒律師, 刑罰就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由國家對犯罪人施加的以道義責任為依據的理性報應。康德主張「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等量報應  。黑格爾是法律報應的鼻祖,他把唯心主義辯證法「否定之否定」規則適用到犯罪與刑罰上 ,以此說明他們之間的關係,他認為犯罪是對社會的一種惡,是對社會的否定 ,而刑罰是犯罪的一種害惡,是對犯罪的否定,通過否定之否定,使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他認為對犯罪人處以刑罰的依據是法律,因為法律是正義、理性的體現。黑格爾主張以質計算 ,非以量計算的「等價報應」。在這一點上 ,其要比康德的「等量報應」科學多了。無論是康德的道義報應論,亦或黑格爾的法律報應,都堅信刑罰之目的在於報應。在他們看來,犯罪是惡因,刑罰是惡果,刑罰就是對犯罪這種惡因的還報,即「惡有惡果」。蔡小煒刑罰只能以己然的犯罪為根據對犯罪實施報應,除此不應追求其他目的,刑法理論界稱之為「絕對主義」其實把刑法目的緊緊鎖定在報應上是以偏蓋全的,至少防衛社會也應該是刑罰的目的。報應刑論僅從已然之罪出發考察刑法目的,而沒有從未然之罪探求刑罰目的,這是問題的結症之所在。另外康德的道義報應是建立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基礎上的 ,考察刑罰目的,即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的有無決定是否處以刑罰,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決定處何種寬嚴程度的刑罰,這往往會造成「主觀歸罪 。

黑格爾的法律報應是建立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 , 即社會危害性的有無決定犯罪與刑罰的有無,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決定施刑的寬嚴 ,這往往造成「客觀歸罪」的不良後果。其實,真正的報應刑論應建立在「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基礎上的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的二元統一 。 蔡小煒,   資料來源: 台灣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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