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蔡小煒律師 - 121. 瑕疵擔保責任

蔡小煒律師 -瑕疵擔保責任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車商對於消費者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基於有償契約的對價性,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所保證之品質。所以歸納車商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態樣如下:蔡小煒律師(一)價值瑕疵擔保:指物的交換價值的欠缺,例如購買高級進口車卻未附有出廠證明書。(二)效用瑕疵擔保:1.通常效用之瑕疵:乃指物一般應有的功效,例如車輛可在一般平面道路上行駛。2.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蔡小煒, 具備特定功效,例如約定汽車裝有四輪傳動,故可在山坡地、石頭路上行駛。(三)品質瑕疵:這一部分須有特約保證。例如特約保證汽車零件三年零故障。車商就車子之瑕疵擔保責任,法律性質上為無過失的擔保責任,其成立不問有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存在。車商違反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車商出售之車子,缺少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蔡小煒,引述自台灣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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